欧盟防晒仍属于化妆品,但宣称受1223/2009、655/2013以及欧委会防晒产品建议共同约束。SPF必须有适当方法支持;UVA保护通常应达到宣称SPF的至少1/3,并满足临界波长等技术要求。SPF50+是高保护等级表达,不应延伸成“100% protection”。
“Sunblock”“完全阻隔紫外线”这类绝对…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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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EU Responsible Person不是简单把合同名字换掉。新的RP需要合法承接法规责任并取得完整PIF访问权;CPNP中的RP及联系信息要更新,标签上的名称和地址也要按适用规则切换。若原RP账户控制着历史通知,必须在合同交接前解决数据迁移、通知管理权限和监管沟通记录。
库存处理要结合旧RP是否仍承担已投放…
CPNP是上市前的信息通知平台,Safety Gate则是欧盟市场监督和危险非食品产品预警体系,两者功能完全不同。完成CPNP只说明RP履行了通知义务,并不代表监管机关已经审查并批准安全性、配方或宣称。产品上市后如果被抽检发现禁用成分、标签严重不合规或存在健康风险,仍可能被成员国采取禁售、召回并通过Safety Gat…
当包装尺寸或形状使某些信息实际无法直接印在容器/外包装上时,Article 19允许把特定注意事项和Ingredient List等信息放在附带或固定的leaflet、label、tape、tag或card上,并在包装上使用规定的“手册/说明”符号指引消费者。它不是基于企业觉得版面难看,而是基于客观的空间或形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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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认为一张英文标签可以合法覆盖全部EU27。Article 19(5)把若干消费者信息的语言要求交由产品销售所在成员国决定,尤其是净含量相关表述、耐久/PAO相关文字、使用注意事项和产品功能等字段;不同国家对本国语言要求存在差异。Ingredient List使用法规规定的共同成分名称,处理逻辑又不同于普通营销文…
欧盟Ingredient List中,加入时浓度高于1%的成分原则上按重量递减排列;1%及以下的成分可在高于1%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排列。香精/芳香组合物可按法规允许的通用名称表示,但达到阈值的香料过敏原仍需单独列名;着色剂可在其他成分后以任意顺序列出。
对同系列多色号的装饰性化妆品,可以在满足条件时用“may co…
最低耐久期不超过30个月的产品,应标示minimum durability date(常见为沙漏符号或“best used before…”);最低耐久期超过30个月的,一般不再强制标最低耐久日期,而是标示开封后可安全使用的Period After Opening,如12M、24M。二者反映的是不同稳定性阶段,不能任意…
Article 19明确要求进口到欧盟的化妆品标示country of origin。中国实际完成制造、达到原产地规则的产品,通常应以清晰、不误导的方式标示“Made in China”或等效原产国表述;原产地不能用欧盟RP地址、品牌注册地或经销商所在地替代。
企业还要确保原产国与海关文件、CFS/制造资料和PIF中…
欧盟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必须在瓶身和外盒完整重复。Article 19原则上要求RP信息、净含量、耐久/PAO、注意事项、批号、产品功能等按规定出现在容器和包装上;Ingredient List则可以只列在外包装上。对于尺寸或形状确实无法承载的信息,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借助leaflet、label、tag或card,并用…
Article 19要求的核心标签信息包括:Responsible Person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原产国;净含量;最低耐久日期或适用时的PAO;使用注意事项;批号或识别信息;产品功能(若不能从外观明显判断);以及Ingredient List。纳米材料、特定限用成分和某些产品类型还可能触发额外警示。
审核时要同时看…
只要某成分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中nanomaterial的定义并作为纳米材料存在于成品中,成分表名称后原则上要加“(nano)”标识,例如特定纳米二氧化钛或氧化锌。标示义务与‘消费者是否能肉眼看到颗粒’无关,也不以供应商是否主动把商品名写成nano为准。
企业最应关注UV filters、着色剂以及银等可能存在纳米形态…
Article 13的CPNP Notification是所有欧盟化妆品上市前的常规产品通知;Article 16则是针对特定nanomaterial的额外前置程序。对需要Article 16通报的纳米材料,通常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前至少6个月提交额外资料,内容涉及粒径、理化性质、预期暴露和毒理等。
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一…
欧盟香料过敏原单独标示的典型阈值是:leave-on产品中超过0.001%,rinse-off产品中超过0.01%时需要在成分表中单独标示相应过敏原;具体适用物质及命名必须以Annex III及2023/1545修订后的条目为准。阈值判断应以成品中的最终浓度为基础,而不是香精原液中的含量。
自动筛查时应让系统同时读取…
2023/1545扩大了需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范围,并设置分阶段过渡。对新产品而言,2026年7月31日是关键节点:在该日期后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应按新规则准备成分表;对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旧产品,法规另给了更长的‘making available’过渡期,因此不能把2026年7月31日误解为所有旧库存必须当天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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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EU) 2026/78属于欧盟对CMR物质的年度衔接性修订之一,自2026年5月1日起适用,并修改了1223/2009的Annex II、III、IV和V。企业不能只检查法规标题中的几个热门成分,而应按附件逐项核对被新增禁用、调整限制或重新定位到特定Annex的物质。
对中国企业最实际的影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