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通则》把新原料分为哪六种风险情形?
情形1和2为一般基础情形;情形3和4为具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对应情形;情形5为具有安全食用历史;情形6为符合条件的稳定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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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和2为一般基础情形;情形3和4为具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对应情形;情形5为具有安全食用历史;情形6为符合条件的稳定聚合物。
情形6是结构稳定、低生物活性并满足分子量条件的聚合物。
应提供聚合度、平均相对分子质量及其分布的检测方法和结果。
一般应提交皮肤和眼刺激性或腐蚀性试验,并视风险提交皮肤光毒性试验。
不是。选择减免情形必须先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料完整满足相应条件,且减免范围还要结合实际风险判断。
当形成聚合物的单体单元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道尔顿,且该单体单元未曾在我国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时,应提交单体单元的已有安全背景信息。
情形1至情形5一般需要提交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情形6的一般资料组合未将其列为必交项目,但仍应根据实际风险判断是否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