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食用历史证明应来自哪些机构?
问题摘要
应来源于食品、农业、卫生等监管部门或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职能或能力的权威技术机构。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四(一),我国监管部门一般应为省部级及以上,国外监管部门应为国家级,技术机构应为国际公认权威机构或组织,资料一般应公开发布。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安全食用历史不能直接等同于化妆品使用安全。除核对食品原料与拟申报新原料的一致性外,还应比较加工工艺、成分富集、残留物、食用限制与化妆品暴露条件,并据此判断可减免的系统毒性资料范围。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如食品中的限量或常规食用量不能覆盖化妆品拟用条件,或者加工后原料已发生明显变化,应补充毒理学或其他必要数据,不能仅凭原材料可食用得出拟申报新原料安全的结论。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