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翊合规中心
NEW4条法规发布请查阅
点击前往法规汇编 →

动植物来源原料引用食用历史时,对物种和部位有什么要求?

问题摘要
应由专业机构完成种属鉴定,并与食用历史资料规定的物种和食用部位一致。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四(二),动物来源还应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仅同属或同种但部位不同,不能直接沿用食用结论。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安全食用历史不能直接等同于化妆品使用安全。除核对食品原料与拟申报新原料的一致性外,还应比较加工工艺、成分富集、残留物、食用限制与化妆品暴露条件,并据此判断可减免的系统毒性资料范围。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如食品中的限量或常规食用量不能覆盖化妆品拟用条件,或者加工后原料已发生明显变化,应补充毒理学或其他必要数据,不能仅凭原材料可食用得出拟申报新原料安全的结论。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四(二)
上一篇 新原料与食品原料的一致性或相关性如何判断? 下一篇 新原料加工方式与传统食品加工不同怎么办?
联系我们
转发分享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转发分享

返回顶部
绿翊合规 在线客服 🤖
💬 您好!有什么可以帮您的?
输入问题后发送,客服会尽快回复。
客服正在回复中...

按 Enter 发送 · Shift+Enter 换行  |  Powered by 绿翊AI合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