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来源原料引用食用历史时,对物种和部位有什么要求?
问题摘要
应由专业机构完成种属鉴定,并与食用历史资料规定的物种和食用部位一致。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四(二),动物来源还应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仅同属或同种但部位不同,不能直接沿用食用结论。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安全食用历史不能直接等同于化妆品使用安全。除核对食品原料与拟申报新原料的一致性外,还应比较加工工艺、成分富集、残留物、食用限制与化妆品暴露条件,并据此判断可减免的系统毒性资料范围。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如食品中的限量或常规食用量不能覆盖化妆品拟用条件,或者加工后原料已发生明显变化,应补充毒理学或其他必要数据,不能仅凭原材料可食用得出拟申报新原料安全的结论。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