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国外监管机构的安全食用资料吗?
问题摘要
可以,但应同时提供发布国家或地区、机构职能、发布时间、完整内容、监管应用和安全评估背景。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五(二),还应说明结论的数据来源和质量,包括必要的毒理学信息、评估流程和纳入标准,不能只提交结论截图或数据库检索页。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安全食用历史不能直接等同于化妆品使用安全。除核对食品原料与拟申报新原料的一致性外,还应比较加工工艺、成分富集、残留物、食用限制与化妆品暴露条件,并据此判断可减免的系统毒性资料范围。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如食品中的限量或常规食用量不能覆盖化妆品拟用条件,或者加工后原料已发生明显变化,应补充毒理学或其他必要数据,不能仅凭原材料可食用得出拟申报新原料安全的结论。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