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备案人是否需要留存新原料样品?
问题摘要
需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留存新原料样品备查。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技术审评或技术核查需要查看样品时,应及时按要求提供。样品批次和留样记录应能对应申报研究、生产及质量检测资料。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注册备案完成后,应建立持续更新的原料和关联产品台账,记录首次关联产品日期、产销量、不良反应、抽检召回、风险处置和平台提交回执。年度报告、风险控制报告、变更资料和留样信息之间应保持一致并可追溯。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期限计算和报告内容应以平台要求及现行规定为准,企业内部可设置提前预警,但不能用内部日期替代法定期限。发现安全信号时,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不能等待年度报告时一并处理。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6年第59号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