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翊合规中心
NEW4条法规发布请查阅
点击前往法规汇编 →

提取物引用原材料食用量时如何做暴露评估?

问题摘要
应把食品原材料的安全食用量按提取率、组成富集和实际暴露折算为拟申报新原料的可比剂量。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六,若折算后不能支持化妆品拟用范围和用量,可补充重复剂量毒性及其他必要数据,再按安全评估程序确定安全使用量。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安全食用历史不能直接等同于化妆品使用安全。除核对食品原料与拟申报新原料的一致性外,还应比较加工工艺、成分富集、残留物、食用限制与化妆品暴露条件,并据此判断可减免的系统毒性资料范围。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如食品中的限量或常规食用量不能覆盖化妆品拟用条件,或者加工后原料已发生明显变化,应补充毒理学或其他必要数据,不能仅凭原材料可食用得出拟申报新原料安全的结论。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上一篇 可以使用国外监管机构的安全食用资料吗? 下一篇 注册人、备案人是否需要留存新原料样品?
联系我们
转发分享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转发分享

返回顶部
绿翊合规 在线客服 🤖
💬 您好!有什么可以帮您的?
输入问题后发送,客服会尽快回复。
客服正在回复中...

按 Enter 发送 · Shift+Enter 换行  |  Powered by 绿翊AI合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