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估发现新原料存在使用限制时,应当如何体现?
问题摘要
应在“其他限制要求/注意事项”中明确,并确保与安全评估结论、新原料技术要求和公开信息一致。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六(四)3,六(六),限制内容应具有可执行性,例如明确不得使用的产品类型、使用部位或暴露方式,限定适用人群、最高使用量、必要警示语、贮存条件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限制的设定应有理化、毒理、人体、稳定性或暴露评估数据支持,不能只写笼统的“注意安全”。如果限制是控制吸入、经口、光暴露或风险物质所必需的,还应在使用范围、质量标准、生产控制和下游使用说明中同步落实。后续研究或监测发现风险认识变化时,应及时评估是否需要办理注册事项变更或备案信息更新。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毒理学资料项目应根据风险情形、暴露途径、使用范围和原料特性综合确定。减免并非自动免交,申请减免时应明确被替代的试验项目、科学依据和支持数据;无法排除的经口、吸入、光毒或长期使用风险,仍应通过相应试验或充分证据完成评价。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安全评估报告应说明各项数据如何共同支持拟定的使用范围和安全使用量,并对不确定性作出处理。仅罗列试验结果、文献结论或者数据库信息,而不进行与申报原料相关的综合分析,不能构成完整评价。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六(四)3,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