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0日,中检院发布《关于发布〈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在申请新功效化妆品注册之前,可以通过官方渠道就技术问题与审评部门沟通交流[1]。这项制度从国药监妆〔2025〕18号文提出"研究建立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机制"[2]到正式落地,间隔约11个月。新机制的核心可以用四个数字概括:一般技术问题原则上30日内回复、重要技术问题原则上60日内回复、会议申请1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会议在申请提出后60日内召开且不超过45分钟。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第一次有了制度化的"先问再报"通道——但通道的门槛、规则和边界,需要逐条看清楚。
一、机制从哪来:18号文部署11个月后落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纳入特殊化妆品范围,实行注册管理,产品须经国家药监局注册后方可上市[3]。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五类有明确目录支撑的功效不同,新功效没有现成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可循,企业面临的是"申报路径模糊、试错成本高"的现实困境:机理研究做多深才算充分、功效数据用什么方法做、产品到底算不算新功效,这些问题在提交申报资料之前几乎没有权威答疑渠道。
2025年11月14日印发的国药监妆〔2025〕18号文《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此给出方向:对新功效化妆品设置专门审评通道、实施即报即审,同时研究建立注册申报前置咨询机制,并适时调整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2]。同一文件还对符合条件的化妆品新原料设立了前置咨询通道,并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特殊化妆品注册、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咨询等工作。
本次中检院发布的试行机制,正是把"研究建立"变成了可执行的程序:咨询范围、咨询方式、时限要求、咨询性质、会议程序和纪律要求全部成文,并同步公开了《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模板[1]。从时间线看,新原料前置咨询走在了前面(站内此前已对化妆品新原料界定指导原则作过解读),此次新功效通道补上,"产品+原料"两端的前置沟通框架基本成型。
二、先搞清楚"新功效"怎么判定,再决定要不要问
前置咨询的第一步是自我判断:产品是否真的落入"新功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给出了明确的判定规则: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应当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4]。也就是说,分类目录中功效宣称A类、作用部位B类、使用人群C类均为"新功效"兜底项,其中使用人群C类还明确包括"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场景是儿童化妆品:使用人群为婴幼儿、儿童的产品,功效宣称仅限于目录限定的范围,超出限定功效的儿童化妆品应按新功效化妆品申请注册,且需先进行新功效确认[5]。这意味着,儿童产品"扩功效"与企业常规新品立项走的是同一条新功效注册路径,同样可以用上这次的前置咨询机制。
三、两条通道怎么选:电话咨询与会议沟通交流
机制把技术问题分成两档,对应两条渠道[1]。一般技术问题主要指可根据化妆品定义对产品是否属于新功效化妆品进行界定的问题,以及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资料受理问题、申报流程等;重要技术问题主要指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涉及具体产品机理、功效和安全评价的问题。两条通道的差异见下表:
| 维度 | 电话咨询 | 会议沟通交流 |
|---|---|---|
| 适用问题 | 一般技术问题:新功效界定、受理与申报流程 | 重要技术问题:有研究基础的机理、功效与安全评价 |
| 提交渠道 | 按中检院网站公布的咨询时间电话咨询 | 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表及研究资料 |
| 处理方式 | 一般直接答复,需研究的经研究后电话或邮件反馈 | 10日内初步审核,接受后60日内召开线上或线下会议 |
| 回复时限 | 原则上不超过30日 | 原则上不超过60日,疑难复杂问题可延长并告知 |
实际操作中,多数企业会先用电话咨询解决"算不算新功效、资料怎么受理"这类定性问题,再决定是否投入资源申请会议沟通。但要注意,涉及具体产品的机理、功效与安全评价问题,电话咨询给不出有约束力的答案,必须走会议通道并提交成体系的研究资料。
四、时限链条:四个数字决定项目节奏
机制为各环节设定了明确时限[1],企业排项目计划时可以按这张表倒推:
| 环节 | 时限 | 说明 |
|---|---|---|
| 一般技术问题回复 | 原则上不超过30日 | 直接答复或经研究后反馈 |
| 会议申请初步审核 | 收到资料后10日内 | 告知是否接受,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受 |
| 会议召开 | 申请提出后60日内 | 线上或线下,会议时间不超过45分钟 |
| 重要技术问题回复 | 原则上不超过60日 | 需技术会商、专家会的疑难问题可适当延长,并在时限内告知 |
两个细节值得注意:其一,"申请提出后60日内召开会议"与"重要技术问题回复不超过60日"并行存在,意味着会议、会后意见反馈整体被压在60日窗口内,节奏明显快于常规技术审评;其二,延长时限的触发条件是"需要技术会商、召开专家会进一步研讨的疑难复杂问题",且审评部门必须在原时限内告知申请人,企业不能默认延期,而应跟踪是否收到告知。
五、三类情形不予接受,虚假资料被"拉黑"
会议申请并非提交即受理。初步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不予接受[1]:
- 新功效化妆品界定错误——产品实际不属于新功效,或归类判断本身不成立;
- 研究不充分——研究基础达不到机制要求的最低门槛;
- 提交虚假资料——申请材料存在不实内容。
其中前两类是技术与质量问题,补齐后可以再次申请;第三类的后果则重得多:对在咨询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人,审评部门将记录在案,并不再接受其沟通交流申请[1]。相当于这条通道被永久关闭,且造假记录本身可能对后续申报产生连带影响。新功效咨询高度依赖企业自证研究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边界必须在项目启动时就说清楚。
六、咨询意见的法律性质:指导性、参考性,怎么用才不掉坑
机制用加粗级别的篇幅反复强调一句话:咨询和沟通交流结果属于指导性、参考性意见,不作为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或者技术审评是否通过的依据[1]。这句话在申请表末尾还重复了一遍。对企业的实际含义有三层:
第一,咨询意见不能替代申报资料。审评老师在会上认可的研究思路,落到申报时仍要按法规要求重新组织成完整资料,功效评价和检验该做的照样要做。
第二,咨询意见不能约束后续技术审评。正式审评由审评团队按法规和标准独立开展,"前置咨询时说过可以"不构成审评通过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异议申诉的理由。
第三,咨询意见有转化价值。机制明确,审评部门会根据实际咨询情况,在不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和答复意见梳理成技术问答或指导原则对外发布[1]。换句话说,单个企业问出的问题,可能变成全行业的规则;反过来,企业也应当持续关注后续发布的技术问答,避免重复踩坑。
七、《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逐项拆解:六块研究内容是硬门槛
机制要求拟开展前置咨询的新功效化妆品应具备一定研究基础,至少包括研究背景、作用机理、国内外现状、功效评价和安全评价研究等方面内容[1]。这五项与申请表"研究情况"栏一一对应,加上"其他"构成六块内容。逐项看填写要点与常见短板:
| 板块 | 填写要点 | 常见短板 |
|---|---|---|
| 研究背景 | 立项依据、目标使用场景与宣称定位 | 写成市场分析,与新功效界定脱节 |
| 作用机理 | 功效发生的生物学路径与关键作用环节 | 只有结论没有证据链 |
| 国内外现状 | 同类功效在境内外的研究、监管与上市情况 | 只堆文献,缺监管维度对比 |
| 功效评价研究 | 文献调研、试验数据、方法与结果 | 未说明所用方法及其验证情况 |
| 安全评价研究 | 文献调研、试验数据与风险物质评估 | 与功效研究相互割裂 |
| 其他 | 支撑咨询问题的补充资料(可另附) | — |
申请表还设有"具体问题描述"和"备注"栏。备注栏要求说明此前该产品的注册历史情况及沟通交流情况,这一栏不要空着:既往申报被退审的理由、此前电话咨询得到的信息,都是审评部门判断本次申请价值的重要输入。表末需申请人盖章,参加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或研究背景,审评部门一方则由审评人员和相关专家出席,必要时邀请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1]。
八、与既有制度的衔接:咨询不能替代的合规动作
前置咨询解决的是"怎么想清楚",不改变新功效化妆品在现行法规下的法定义务。企业排队咨询的同时,以下动作一个都不能少:
| 环节 | 依据文件 | 要点 |
|---|---|---|
| 功效评价 |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6] | 感官可直接识别或纯物理作用且标签明确标识的,可免予提交评价资料;需提交的按强制性标准方法开展 |
| 非标方法 |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6] | 使用标准以外试验方法,应委托两家及以上检验机构完成方法验证 |
| 功效检验 |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7] | 按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确定检验项目并出具报告 |
| 儿童产品 | 《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5] | 超出限定功效的儿童产品按新功效申请注册,先做新功效确认 |
其中非标方法验证条款对新功效产品影响最大:新功效往往没有现成的强制性标准方法,两家及以上检验机构的方法验证既是开展评价的前提,也是前置咨询会议上审评专家关注的重点[6][7]。建议企业在申请咨询前先完成方法可行性的内部论证,避免会议上被问住。
九、企业行动清单:把新机制用足的四步走
- 归类自查:对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完成分类编码,确认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使用人群是否出现字母项,先判断产品是否属于新功效[4];
- 分层提问:把技术问题拆成"一般"与"重要"两摞,流程类问题走电话咨询,机理、功效与安全评价问题准备会议沟通;
- 补齐研究基础:按申请表六块内容逐项盘点,重点补强作用机理证据链和功效、安全评价数据,非标方法先安排验证;
- 规范提交与跟踪:通过官方平台提交申请表和资料,跟踪10日初审结果,会前组织研发、法规、检测人员对齐口径,会后把参考性意见转化为申报资料的修改方向。
同时建议关注两个后续变量:一是审评部门陆续发布的技术问答和指导原则,会成为事实上的判定标尺;二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接前置咨询服务的进展[1],届时企业可能多一条就近咨询的路径。
十、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10.1 两个平台名称,提交前核对入口
通知正文写的是"通过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提出沟通交流申请,附件机制正文写的是"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1]。两处表述指向的系统入口可能不同,企业实际操作时应以中检院网站和申报系统内公布的正式入口为准,避免资料交错系统白白消耗时限。
10.2 商业秘密要主动标注
机制一方面要求审评部门妥善保存申请资料并严格遵守廉政与保密要求,另一方面明确会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整理对外发布。两条并不矛盾,但意味着提交资料时企业应当主动、明确地标示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把保密边界画在自己这一侧,而不是事后追认。
10.3 咨询不改变法定义务,也不暂停审评计时
前置咨询发生在申报之前,属于服务性安排,不产生行政许可效力。企业不能因为"已经在咨询"而推迟法定检验和评价工作,更不能把咨询会上口头认可的表述直接写进标签宣称——宣称仍须与注册资料和评价依据一致。
参考文献
- 中检院:关于发布《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2026年10月20日,https://www.nidc.org.cn/bshff/hzhpjssp/hzpsptzgg/202610201518122252260.html
- 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2025年11月14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 《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
-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
指新功效化妆品申请人在提交申报资料之前,就有关技术问题与审评部门进行的沟通交流。中检院2026年10月20日发布试行机制,提供电话咨询和会议沟通交流两条渠道,咨询结果属于指导性、参考性意见,不作为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或技术审评是否通过的依据。
哪些问题走电话咨询,哪些必须申请会议沟通交流?
一般技术问题走电话咨询,例如依据化妆品定义界定产品是否属于新功效、注册资料受理和申报流程等,原则上30日内回复。涉及具体产品机理、功效和安全评价的重要技术问题,须在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及研究资料,申请会议沟通交流。
申请前置咨询需要具备哪些研究基础?
机制要求拟咨询的新功效化妆品至少具备研究背景、作用机理、国内外现状、功效评价和安全评价研究等方面内容,与《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的填写板块一一对应。研究不充分的,初步审核阶段将不予接受会议申请。
会议沟通交流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审评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10日内告知初步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在申请提出后60日内召开线上或线下会议,会议时间不超过45分钟。重要技术问题的回复原则上不超过60日,需技术会商或专家会研讨的疑难复杂问题可适当延长,并在时限内告知申请人。
前置咨询的意见能不能直接写进注册申报资料?
不能。机制明确咨询和沟通交流结果属于指导性、参考性意见,不作为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也不作为技术审评是否通过的依据。企业可将咨询意见用于完善研究方案和申报思路,但法定检验、功效评价和资料编制义务不因此免除。
哪些情形会被拒绝受理会议沟通申请?
初步审核发现新功效化妆品界定错误、研究不充分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情形的,不予接受。前两类属于技术和质量问题,补齐研究基础后可再次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性质不同,后果也更重。
在咨询中提供虚假资料会有什么后果?
审评部门将记录在案,并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申请,即这条前置咨询通道被永久关闭。新功效咨询高度依赖企业自证研究基础,申请材料真实性必须在项目启动时严格把关,避免因资料失实影响后续全部沟通机会。
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一定要做功效评价吗?
并非全部。按《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或通过物理作用方式发生效果且标签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新功效,可免予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需要提交的,应由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开展评价,使用标准以外方法的须由两家及以上检验机构完成方法验证。
儿童化妆品什么情况下按新功效管理?
婴幼儿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儿童化妆品仅限清洁、卸妆、保湿等目录限定范围,超出限定功效的儿童化妆品应按新功效化妆品申请注册,并先进行新功效确认。这类产品同样可以适用本次发布的前置咨询机制。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新机制中承担什么角色?
机制明确鼓励具备能力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担新功效化妆品前置咨询服务相关工作。这与国药监妆〔2025〕18号文鼓励省级局积极参与特殊化妆品注册、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咨询的方向一致,后续企业有望获得就近咨询的补充路径,可关注本省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