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相关的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专业解答法规疑惑,助力企业合规运营。

原料使用目的不在《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范围以内的是否可以填报?

常见问题解答

在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目录》中的原料使用目的。考虑到行业创新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如原料使用目的确实不在《目录》范围以内的,可填报“其他使用目的”,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充分说明该使用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规性,一般包括国外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收录的原料使用目的(需同时提供原文及中文翻译),或相关功能研究资料等。...

什么是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有哪些限制?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二条规定,本工作要求所称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是指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以下称试点企业),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称试点门店),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的行为。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为该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

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三条规定,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应当为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前期已参与试点的企业可以继续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

试点企业的个性化服务产品随附的标签或者使用须知所标注的内容有哪些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五条规定,试点企业应当评估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的安全性,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个性化服务产品随附的标签或者使用须知所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标注个性化服务企业和经营场所名称、地址、提供个性化服务时间、产品使用期限等信息。试点门店开展个性化服务应当告知消费者简单调配后的产品使用时的必要提示信息。...

试点企业对试点门店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六条规定,试点企业对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将试点门店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建立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规模和化妆品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试点企业负责对试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进行管理,建立试点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可以通过批号或者编号等方式实现产品追溯。...

试点门店在操作区域和设施设备方面有哪些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九条规定,试点门店应当设置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操作区域和设施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操作区域与其他区域应当设置防护设施进行分隔,有效防止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操作区域。操作区域应当便于清洁和维护,环境控制指标应当满足开展个性化服务操作的需要。...

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样稿是制作化妆品标签的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标签样稿内容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产品标签样稿...

销售包装标签中有外文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什么?

常见问题解答

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如果产品标签的多个可视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册商标,可以仅在其中一个可视面上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化妆品注册备案时文件中的外文资料有哪些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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