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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妆品法规汇编Global Cosmetics Regulations (GCR) Compendium

汇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亚太、北美、拉丁美洲、中东、非洲、欧亚等区域,支持按区域、国家、分类、主题筛选和关键词搜索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cosme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across major global jurisdictions, supporting filtering by region, country, category, topic, and keyword search

全球覆盖 法规汇编 多维度筛选 官方原文链接 持续更新
210
法规总数
164
现行有效
4
征求意见
8
覆盖区域
42
监管市场
40
辖区数量
筛选条件
重置
法规列表
  • Making Cosmetic Products Available to Consumers in Great Britain Making cosmetic products available to consumers in Great Britain
    欧洲 现行官方指南 合规指南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 发布:2021-01-01 实施:2021-01-01
    责任人 PIF CPSR 标签 SCPN
    系统说明GB化妆品责任人、安全评估、英文PIF、良好生产规范、SCPN通知和标签义务。PIF应包括产品描述、安全报告、GMP证明和宣称证据并持续更新;标签需包含责任人、净含量、耐用期或开封期、注意事项、批号、功能及成分表。进口产品通常由英国进口商承担责任人义务,企业还需依据最新成分附件审查禁限用物质…
  • Regulation on Substantiation of Cosmetic Labeling and Advertising Claims 화장품 표시·광고 실증에 관한 규정
    亚太 现行有效 技术规范
    韩国 韩国 发布:2020-09-04 实施:2020-09-04 MFDS Notice No. 2020-80
    广告实证 人体试验 宣称证据 标签 消费者保护
    规定化妆品标签和广告中客观事实宣称的实证资料、实证方法及人体应用试验等要求,用于防止虚假或夸大宣传。责任销售商、制造商、定制化妆品销售商和销售者应在MFDS要求时提交与具体宣称一致、方法科学合理的证明资料。跨境电商页面、社交媒体、使用前后对比和消费者评价同样可能构成广告,因此中国品牌在翻译韩文文案前…
  •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11-07 实施:2019-11-27 EU 2019/1857
    UV过滤剂 附件VI 正面清单 浓度 防晒
    修订附件VI中准用UV过滤剂条目,根据SCCS安全评估明确化学身份、最大浓度和使用条件。防晒及含SPF宣称产品必须以最新附件确认过滤剂是否准用,不能仅参考原料商或其他市场清单;如剂型涉及吸入、纳米或复配,还需核对条目备注和安全报告暴露评估。法规直接适用并已并入现行合并文本。
  • 亚太 现行有效 标签与宣称法规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9-08-29 实施:2019-07-01
    宣称 标签 虚假夸大 医疗效能 证据
    规定判断化妆品标签、宣传或广告是否虚假夸大或涉及医疗效能时,应综合考察品名、文字、图案、影像和声音的整体传达效果。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超出化妆品定义或声称影响生理机能及改变身体结构,可能构成违规;附件同时列举通常可用词句、成分相关表达和医疗效能示例。企业应以证据强度和产品分类审查中英文印版及电商内…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05-07 实施:2019-05-27 EU 2019/698
    Climbazole 防腐剂 去屑 最大浓度 产品类型
    分别规定Climbazole作为防腐剂及非防腐用途时可适用的产品类型和最大浓度,涵盖冲洗型洗发水、护发液、面霜及足部护理产品等,并设置投放市场和继续供应的过渡期限。含Climbazole的去屑产品还可能触及药品或功能宣称边界,企业需把配方用途、标签功效、成品浓度及目标市场分类结合审查,不可只依据原料…
  • Therapeutic Goods (Excluded Goods) Determination 2018 Therapeutic Goods (Excluded Goods) Determination 2018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边界法规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 发布:2018-09-27 实施:2018-10-01 F2018L01350
    产品边界 防晒 抗痘 止汗剂 治疗声称
    界定在满足指定成分、用途、宣称和呈现条件时不作为治疗用品监管的产品,对化妆品与治疗用品边界具有直接作用。附件涵盖止汗剂、染发和烫发产品、牙齿美白产品,以及特定抗痘、抗菌、去屑和含防晒成分的皮肤护理产品。产品若超出规定SPF、使用部位、成分或治疗声称条件,可能转入TGA及ARTG监管。该文书应与AIC…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3-07-11 实施:2013-07-11 EU No 655/2013
    宣称 证据 真实性 公平性 知情选择
    规定化妆品标签、市场投放和广告中明示或暗示宣称的共同判断标准,包括合法合规、真实性、证据支持、诚实、公平和帮助消费者作出知情选择。责任人须确保宣称措辞与产品信息档案中的功效证据一致,不得把遵守最低法定要求包装为产品优势,不得暗示产品已获欧盟主管机关批准,也不得通过贬低合法成分或竞品制造误导。该法规与…
  • Revision of the Scope of Cosmetic Efficacy Claims 化粧品の効能の範囲の改正について
    亚太 现行有效 行政通知
    日本 日本 发布:2011-07-21 实施:2011-07-21 Notification No. 0721001
    宣称 功效范围 广告 标签 药妆边界
    明确普通化妆品可以使用的功效表达范围,是日本产品命名、包装、广告及电商页面文案审核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将拟用日文宣称逐项对应允许范围,避免出现治疗、预防疾病或超出轻微作用的表述,否则产品可能被认定为医药品或医药部外品,或者构成违反PMD Act的夸大广告。中国出口企业还应审查图片、使用前后对比、消费者…
  • ASEAN Guidelines for 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Guidelines for 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PIF)
    亚太 现行有效(成员国转化实施) 申报资料指南
    东盟 东盟(ASEAN) 发布:2007-01-01 ACD PIF Guideline
    PIF 配方 GMP 安全评估 宣称证据
    规定企业在产品上市后随时可供主管机关调阅的PIF结构,通常分为行政资料和产品摘要、原料质量与安全数据、成品质量资料、安全与功效支持四部分。资料包括标签、完整配方、制造商和GMP声明、原料规格、成品规格与方法、稳定性、安全评估、已知不良反应及宣称证据。PIF不一定随通知全部上传,但通知持有人必须在本地…
  •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亚太 现行有效(成员国转化实施) 区域指令
    东盟 东盟(ASEAN) 发布:2003-09-02 Schedule B to the Agreement on the ASEAN Harmonized Cosmetic Regulatory Scheme
    产品通知 PIF 标签 成分附件 GMP
    建立东盟成员国化妆品监管协调框架,要求成员国确保只有符合指令、附件和附录要求的产品进入市场。体系以企业承担产品安全责任和上市前通知为核心,并配套统一的产品定义、成分禁限用和准用清单、标签要求、宣称指南、产品信息档案、安全评估、不良事件报告及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该指令本身通常需要各成员国通过国内法规执…
  • ASEAN Cosmetic Claims Guideline Appendix III — ASEAN Cosmetic Claim Guideline
    亚太 现行有效(成员国转化实施) 宣称指南
    东盟 东盟(ASEAN) 发布:2003-09-02 Appendix III to the ACD
    宣称 产品分类 功效证据 标签 广告
    用于判断产品表述是否仍属于化妆品范围,要求名称、标签、广告和宣传材料不得表达治疗、预防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等药品含义,并结合产品组成、作用部位和消费者理解综合判断。通知资料中的产品功能、标签文案和PIF宣称证据应一致;含美白、抗痘、去屑、止汗等边界表述时需核对成员国具体允许用语,避免因宣称越界导致通知…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Cosmetic Products Law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Cosmetic Products Law
    中东 现行有效 实施条例
    沙特阿拉伯 海湾市场(GCC关联) Royal Decree M/49 framework
    产品列名 进口 制造 标签 召回
    落实沙特《化妆品法》,规定化妆品的制造、进口、交易、产品列名或通知、责任主体、安全、标签、记录、检查、召回和处罚等要求。化妆品在进口或市场流通前通常需通过 SFDA 统一电子系统完成列名,并遵守沙特采用的海湾技术法规、成分清单和宣称要求。制造商、进口商和仓储销售主体须保留产品及供应链资料,在发现风险…
  • Is It a Cosmetic, a Drug, or Both? (Or Is It Soap?) Is It a Cosmetic, a Drug, or Both? (Or Is It Soap?)
    北美 现行官方指南 边界指南
    美国 美国联邦—中国出口OTC专题
    药械边界 宣称 防晒 祛痘 去屑
    解释美国如何依据预期用途区分化妆品、药品或兼属两者。仅清洁、美化或改变外观通常属于化妆品;声称治疗或预防疾病、影响人体结构或功能则属于药品。防晒、祛痘、去屑、止汗、含氟防龋牙膏,以及带SPF的面霜或彩妆通常需同时满足OTC药品与化妆品规则。中国企业应在配方和英文文案确定前完成分类,否则即使产品在中国…
  • Notific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on Permitted Sunscreen Agents for Use as Ingredients in Cosmetics ประกาศกระทรวงสาธารณสุข เรื่อง กำหนดสารป้องกันแสงแดดที่อาจใช้เป็นส่วนผสมในการผลิตเครื่องสำอาง
    亚太 现行有效(经多次修订) 成分法规
    泰国 泰国 As amended through B.E. 2568
    紫外线过滤剂 正面清单 最大浓度 防晒 警示语
    规定泰国化妆品可使用的紫外线过滤剂、最大浓度、适用产品和警示条件。防晒产品及带SPF宣称的护肤和彩妆必须同时满足该正面清单和Thai FDA通知、标签、功效宣称要求。公告已多次更新,新原料增补或既有过滤剂限制变化会直接影响配方能否申报。中国出口企业应在产品通知前对照最新Thai FDA清单,并确保标…
  • 北美 现行有效(动态编纂) 成分法规
    美国 美国联邦 21 CFR Part 73 Subpart C
    色素 正面清单 眼部 唇部 规格
    规定免于FDA批次认证但获准用于化妆品的色素身份、纯度规格、允许用途和限制。免认证不等于可任意使用,每种色素仍只能用于其法规明确允许的眼部、唇部、一般或外用范围,并须符合规格。中国出口产品应按最终用途逐项核查,供应商宣称食品级或欧盟允许不能替代美国法规授权;未获准用途可导致产品因非法色素而被扣留。
共 35 条法规,当前第 2 / 2 页
常见问题
本汇编收录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EU)、亚太(ASEAN)、北美(US FDA)、拉丁美洲(MERCOSUR)、中东(GSO)、非洲、欧亚(EAEU)等区域,包括基础法、核心法规、实施法规、技术法规、标准等各层级法律文件。
所有法规数据均来源于各国政府、监管机关或政府间组织的官方数据库、官方公报或官方标准目录,每条记录均标注了官方来源域名和链接,并定期进行核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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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法规均提供中文工作摘要(300-500字),涵盖法规核心内容和适用范围。法规名称以官方英文名为准,同时提供本地语言法定名称。中文摘要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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