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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妆品法规汇编Global Cosmetics Regulations (GCR) Compendium

汇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亚太、北美、拉丁美洲、中东、非洲、欧亚等区域,支持按区域、国家、分类、主题筛选和关键词搜索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cosme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across major global jurisdictions, supporting filtering by region, country, category, topic, and keyword search

全球覆盖 法规汇编 多维度筛选 官方原文链接 持续更新
210
法规总数
164
现行有效
4
征求意见
8
覆盖区域
42
监管市场
40
辖区数量
筛选条件
重置
法规列表
  • Importing Cosmetics Importing Cosmetics
    北美 现行官方指南 进口指南
    美国 美国联邦 发布:2026-04-01
    进口 标签 色素 扣留 产品分类
    说明进口化妆品与美国本土产品适用同一安全、标签、色素和掺假误标规则。FDA在进口环节可检查产品、标签和样品,核对色素准用用途及需认证色素的CIN;含治疗疾病或影响身体结构功能宣称时可能按药品处理。一般化妆品不实行上市前批准,但MoCRA设施注册和产品列名、适当英文标签及安全责任仍须履行,资料不完整可…
  • Summary of Cosmetics Labeling Requirements Summary of Cosmetics Labeling Requirements
    北美 现行官方指南 标签指南
    美国 美国联邦 发布:2025-12-01
    标签 成分排序 英文 警示 外包装
    汇总美国零售化妆品名称和性质、净含量、责任企业、成分表、语言、显著性及警示要求。成分一般按含量递减排列,1%以下及色素适用特殊排序;兼具药品属性的产品须先列活性成分。所需内容通常使用英语并清晰可读,气雾剂、女性除臭喷雾、儿童泡泡浴等还受21 CFR 740特定警示约束。该指南用于印版审核,最终法律依…
  • Cosmetics Act 화장품법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基础法
    韩国 韩国 发布:2025-04-01 实施:2026-04-02 Act No. 20901, as amended
    责任销售 功能性化妆品 标签 安全标准 召回
    规定韩国化妆品制造、进口、责任销售、定制化妆品、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或报告、质量和安全标准、标签广告、市场监督及处罚等制度。产品经营主体需根据业务类型完成登记或报告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功能性化妆品涉及美白、改善皱纹、防晒等指定功能时适用专门审查或报告路径。法律还授权 MFDS 制定禁限用成分和安全标准…
  •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成分公告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24-03-21 实施:2024-07-01 MOHW Announcement, as amended
    禁用成分 杂质限量 CAS 配方审核 召回
    列出化妆品不得故意添加的成分,并对部分因原料或制造过程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微量残留设置限值或说明。清单使用英文或INCI名称及CAS号识别物质,是产品登录前配方筛查和PIF安全评估的核心依据。含禁用成分的产品不得供应、销售、赠送、公开陈列或提供试用,制造或输入业者还可能承担通知下游、回收、销毁及罚款责任…
  • Regulation of the Indonesian Food and Drug Authority No. 27 of 2022 on Supervision of the Importation of Drugs and Food into Indonesia Peraturan 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 Nomor 27 Tahun 2022 tentang Pengawasan Pemasukan Obat dan Makanan ke dalam Wilayah Indonesia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进口法规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 发布:2022-11-14 实施:2022-11-14 PerBPOM No. 27/2022
    成品进口 进口批准 通知号 报关 边境监管
    规定包括化妆品在内的药品和食品成品进入印度尼西亚的进口监督与批准文件。进口商通常需具备合法经营和产品通知资质,通过BPOM系统取得每批或适用形式的进口许可,并提交产品、发票、运输、原产地和GMP等资料。法规与海关申报、受限商品清单和市场后监管衔接;2023年修订后应按最新流程执行。中国出口企业应让商…
  • Making Cosmetic Products Available to Consumers in Great Britain Making cosmetic products available to consumers in Great Britain
    欧洲 现行官方指南 合规指南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 发布:2021-01-01 实施:2021-01-01
    责任人 PIF CPSR 标签 SCPN
    系统说明GB化妆品责任人、安全评估、英文PIF、良好生产规范、SCPN通知和标签义务。PIF应包括产品描述、安全报告、GMP证明和宣称证据并持续更新;标签需包含责任人、净含量、耐用期或开封期、注意事项、批号、功能及成分表。进口产品通常由英国进口商承担责任人义务,企业还需依据最新成分附件审查禁限用物质…
  • Consumer Goods (Cosmetics) Information Standard 2020 Consumer Goods (Cosmetics) Information Standard 2020
    亚太 现行有效 信息标准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 发布:2020-11-24 实施:2020-11-25 F2020L01469
    成分表 INCI 标签位置 降序排列 消费者信息
    规定在澳大利亚供应的化妆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成分表,并明确成分排列、命名和展示方式。通常应按质量或体积降序列出成分,也允许把含量不足 1% 的成分和色素按规则排列;香味或香精可用规定通用词表示,附带或不具功能的微量成分在特定条件下可不列。成分名称可使用英文名称或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该标准聚焦消费端信息…
  • 亚太 现行有效 标签与宣称法规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9-08-29 实施:2019-07-01
    宣称 标签 虚假夸大 医疗效能 证据
    规定判断化妆品标签、宣传或广告是否虚假夸大或涉及医疗效能时,应综合考察品名、文字、图案、影像和声音的整体传达效果。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超出化妆品定义或声称影响生理机能及改变身体结构,可能构成违规;附件同时列举通常可用词句、成分相关表达和医疗效能示例。企业应以证据强度和产品分类审查中英文印版及电商内…
  • Cosmetic Hygiene and Safety Act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亚太 现行有效(部分义务分阶段) 基础法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8-05-02
    产品登录 PIF GMP 标签 不良反应
    建立化妆品卫生安全全生命周期制度,规定产品定义、制造和进口管理、产品登录、产品信息档案、特定用途化妆品过渡安排、禁限用成分、动物试验限制、中文标签、制造场所和化妆品 GMP、广告、供应链记录、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抽查、召回和罚则。不同产品类别及一定规模企业的产品登录、PIF 和 GMP 义务可由主管机…
  • Cosmetics Act, B.E. 2558 (2015) 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เครื่องสำอาง พ.ศ. 2558
    亚太 现行有效 基础法
    泰国 东盟(ASEAN) 发布:2015-09-09 B.E. 2558
    产品通知 许可 标签 广告 执法
    规定泰国化妆品定义、受控或禁止成分、生产和进口经营、上市前通知、标签、广告、检查、扣押、召回和刑事或行政责任,并由泰国 FDA 化妆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制度与东盟化妆品指令衔接,普通产品以通知和企业自负安全责任为主,但生产或进口场所及特定活动仍需满足许可和技术要求。官方页面同时提供泰文原文和英文下载…
  • Standards for Cosmetics 化粧品基準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技术标准
    日本 日本 发布:2000-09-29 实施:2001-04-01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fication No. 331 of 2000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防腐剂 紫外线吸收剂 色素
    日本化妆品配方合规的核心成分标准,基于药事法律授权规定原料不得产生卫生危害,并通过附件管理禁用成分、限量或条件使用成分、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等。标准自 2001 年实施后取代旧的化妆品质量和原料标准,后续经多次告示修订。日本普通化妆品通常采用制造销售许可、品目届出和企业责任体系,而具有特定…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Cosmetic Products Law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Cosmetic Products Law
    中东 现行有效 实施条例
    沙特阿拉伯 海湾市场(GCC关联) Royal Decree M/49 framework
    产品列名 进口 制造 标签 召回
    落实沙特《化妆品法》,规定化妆品的制造、进口、交易、产品列名或通知、责任主体、安全、标签、记录、检查、召回和处罚等要求。化妆品在进口或市场流通前通常需通过 SFDA 统一电子系统完成列名,并遵守沙特采用的海湾技术法规、成分清单和宣称要求。制造商、进口商和仓储销售主体须保留产品及供应链资料,在发现风险…
  • Pharmacists Regulations (Cosmetic Products), 2023 תקנות הרוקחים (תמרוקים), 2023
    中东 现行有效(制度持续改革) 实施法规
    以色列 以色列
    产品通知 责任代表 PIF 进口 欧洲路径
    支撑以色列化妆品改革后的通知和经营者责任体系。制造商、进口商等经营主体需登记,指定责任代表,并在营销前通过化妆品门户提交通知和维护产品档案;进口产品还可能需要自由销售证明或满足认可国家条件。制度提供基础通知、欧洲路径和基于符合性证明的平行进口等不同通道,旧的逐品许可服务已逐步退出。由于官方英文服务页…
  • Is It a Cosmetic, a Drug, or Both? (Or Is It Soap?) Is It a Cosmetic, a Drug, or Both? (Or Is It Soap?)
    北美 现行官方指南 边界指南
    美国 美国联邦—中国出口OTC专题
    药械边界 宣称 防晒 祛痘 去屑
    解释美国如何依据预期用途区分化妆品、药品或兼属两者。仅清洁、美化或改变外观通常属于化妆品;声称治疗或预防疾病、影响人体结构或功能则属于药品。防晒、祛痘、去屑、止汗、含氟防龋牙膏,以及带SPF的面霜或彩妆通常需同时满足OTC药品与化妆品规则。中国企业应在配方和英文文案确定前完成分类,否则即使产品在中国…
常见问题
本汇编收录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EU)、亚太(ASEAN)、北美(US FDA)、拉丁美洲(MERCOSUR)、中东(GSO)、非洲、欧亚(EAEU)等区域,包括基础法、核心法规、实施法规、技术法规、标准等各层级法律文件。
所有法规数据均来源于各国政府、监管机关或政府间组织的官方数据库、官方公报或官方标准目录,每条记录均标注了官方来源域名和链接,并定期进行核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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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法规均提供中文工作摘要(300-500字),涵盖法规核心内容和适用范围。法规名称以官方英文名为准,同时提供本地语言法定名称。中文摘要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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