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翊合规中心
NEW9条法规发布请查阅
点击前往法规汇编 →

全球化妆品法规汇编Global Cosmetics Regulations (GCR) Compendium

汇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亚太、北美、拉丁美洲、中东、非洲、欧亚等区域,支持按区域、国家、分类、主题筛选和关键词搜索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cosme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across major global jurisdictions, supporting filtering by region, country, category, topic, and keyword search

全球覆盖 法规汇编 多维度筛选 官方原文链接 持续更新
210
法规总数
164
现行有效
4
征求意见
8
覆盖区域
42
监管市场
40
辖区数量
筛选条件
重置
法规列表
  • Consumer Goods (Cosmetics) Information Standard 2020 Consumer Goods (Cosmetics) Information Standard 2020
    亚太 现行有效 信息标准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 发布:2020-11-24 实施:2020-11-25 F2020L01469
    成分表 INCI 标签位置 降序排列 消费者信息
    规定在澳大利亚供应的化妆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成分表,并明确成分排列、命名和展示方式。通常应按质量或体积降序列出成分,也允许把含量不足 1% 的成分和色素按规则排列;香味或香精可用规定通用词表示,附带或不具功能的微量成分在特定条件下可不列。成分名称可使用英文名称或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该标准聚焦消费端信息…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11-28 实施:2019-12-18 EU 2019/1966
    CMR 禁用清单 限用清单 防腐剂 勘误
    将新分类的CMR物质纳入化妆品禁用清单,并相应修正限用物质及防腐剂附件;同时纠正2019/831中的若干条目。法规部分规定具有明确适用日期,后续又发布官方勘误。企业进行历史产品复核或供应商物质筛查时,应同时读取EUR-Lex页面列示的勘误和最新合并附件,不能仅依赖最初公报PDF中的单一版本。
  • 亚太 现行有效(分阶段实施) 质量规范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9-08-13 MOHW Order No. 1081103973
    GMP 厂房设施 生产 质量控制 委托制造
    规定化妆品制造场所的人员组织、厂房设施、设备、卫生、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质量控制、文件、投诉、召回、委托制造与自检等要求,并作为主管机关GMP符合性检查的主要依据。境外制造场所向台湾地区供应产品时,输入业者需取得符合GMP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并纳入PIF。实施采取分阶段安排,具体适用日期应结合制造场所…
  • 亚太 现行有效 实施法规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9-05-30 实施:2019-07-01 MOHW Order No. 1081602518
    产品登录 进口商 制造场所 全成分 年度更新
    规定化妆品制造或输入业者在产品供应、贩卖、赠送、公开陈列或提供试用前完成产品登录,并申报产品名称、类别、用途、剂型、全成分、制造场所及责任业者等资料。登录资料发生变化时应更新,并按规定维持有效。境外品牌通常需由台湾地区的输入业者承担登录和市场责任;产品登录并不等同主管机关对安全、功效或合规的批准,企…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05-07 实施:2019-05-27 EU 2019/698
    Climbazole 防腐剂 去屑 最大浓度 产品类型
    分别规定Climbazole作为防腐剂及非防腐用途时可适用的产品类型和最大浓度,涵盖冲洗型洗发水、护发液、面霜及足部护理产品等,并设置投放市场和继续供应的过渡期限。含Climbazole的去屑产品还可能触及药品或功能宣称边界,企业需把配方用途、标签功效、成品浓度及目标市场分类结合审查,不可只依据原料…
  • Notific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on Permitted Preservatives for Use as Ingredients in Cosmetics ประกาศกระทรวงสาธารณสุข เรื่อง กำหนดวัตถุกันเสียที่อาจใช้เป็นส่วนผสมในการผลิตเครื่องสำอาง
    亚太 现行有效(经多次修订) 成分法规
    泰国 泰国 发布:2018-09-18 Preservatives notification B.E. 2561, as amended
    防腐剂 正面清单 最大浓度 产品类型 警示语
    建立泰国化妆品允许使用防腐剂的正面清单及使用条件。未列入清单的物质不能以防腐功能使用;列入的物质仍需遵守最大浓度、产品类别、使用部位、年龄限制及标签警示。清单通过后续公告持续修订,因此配方审核必须确认最新版本,而不能仅依赖供应商旧版法规声明。中国制造商提交泰国通知资料和PIF时,应说明防腐剂功能、有…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8-07-12 实施:2018-08-01 EU 2018/978
    染发剂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警示 过渡期
    针对若干染发相关物质和CMR分类更新附件II、III,分别设置禁用或限用浓度、用途及标签警示,并规定停止投放和停止供应的过渡节点。染发产品配方复杂,企业需同时审查显色剂、偶合剂、盐类和反应后暴露,并把强制警示完整呈现在标签。该法规已纳入合并文本,但作为关键历史修订保留便于追溯产品变更。
  • Cosmetic Hygiene and Safety Act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亚太 现行有效(部分义务分阶段) 基础法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8-05-02
    产品登录 PIF GMP 标签 不良反应
    建立化妆品卫生安全全生命周期制度,规定产品定义、制造和进口管理、产品登录、产品信息档案、特定用途化妆品过渡安排、禁限用成分、动物试验限制、中文标签、制造场所和化妆品 GMP、广告、供应链记录、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抽查、召回和罚则。不同产品类别及一定规模企业的产品登录、PIF 和 GMP 义务可由主管机…
  • Health Products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Certificate—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s 2011 Health Products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Certificate—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s 2011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质量规范
    新加坡 新加坡 发布:2011-09-30 实施:2011-10-01 S 543/2011
    GMP证书 制造场所 申请 检查 出口证明
    规定化妆品制造企业向新加坡卫生科学局申请GMP证书的程序、资料、费用、检查和证书管理。该证书常用于证明本地制造场所实施东盟化妆品GMP,并可支持出口市场的官方证明需求。法规并不替代化妆品上市通知、成分、标签和安全责任;制造商仍须按主法规和东盟化妆品指令保持生产质量体系。对进口产品而言,境外工厂的GM…
  •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t of 2009 Republic Act No. 9711 -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t of 2009
    亚太 现行有效 修正法
    菲律宾 东盟(ASEAN) 发布:2009-08-18 Republic Act No. 9711
    机构许可 产品授权 检查 扣押 处罚
    强化并重组菲律宾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将原BFAD更名为FDA,扩展对包括化妆品在内的健康产品、经营场所和供应链主体的许可、检查、取样、扣押、命令和处罚权限。法律更新化妆品定义以及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和产品授权等关键概念,为FDA要求经营许可证和产品通知提供上位法基础。对于化妆品企业,该法需与东盟化妆…
  • Medicines (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s, 2007 Medicines (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s, 2007
    亚太 现行有效(2024修订版) 实施法规
    文莱 东盟(ASEAN) 发布:2007-12-31 实施:2008-01-01 S 80/2007
    产品通知 年度续报 PIF 标签 成分附件
    将东盟化妆品指令要求纳入文莱国内法。进口商或制造商在文莱供应化妆品前须向主管机关通知,并通常按年度续报;产品必须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使用条件下安全,符合成分禁限用和准用附件、标签、生产和产品信息资料要求。主管机关可要求资料、文件和样品,并在产品可能危害健康时暂停或取消通知。法规不适用于仅为转口而进口或…
  • Health Products (Cosmetic Products —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Regulations 2007 Health Products (Cosmetic Products —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Regulations 2007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实施法规
    新加坡 东盟(ASEAN) 发布:2007-12-21 实施:2008-01-01 S 683/2007
    产品通知 成分附件 标签 广告 不良事件
    把东盟化妆品指令纳入新加坡附属立法,要求负责将化妆品投放市场的主体在供应前向 HSA 完成产品通知,并对产品安全、成分和标签合规承担责任。法规通过附表控制禁用和限用物质以及着色剂、防腐剂和紫外线过滤剂,规定不得使用误导性标签或广告,同时要求保存供应记录并报告产品缺陷和不良影响。通知不代表 HSA 批…
  • Health Products Act 2007 Health Products Act 2007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基础法
    新加坡 新加坡 发布:2007-08-01 实施:2007-11-01 Act 15 of 2007
    制造进口 供应 广告 不良反应 执法
    建立新加坡健康产品的统一上位监管框架,授权按产品类别管理制造、进口、批发、供应、产品呈现和广告,并规定经营者记录、缺陷和不良影响报告、召回、检查、扣押与处罚等制度。化妆品被列入法案附表后,具体义务主要由《Health Products (Cosmetic Products—ASEAN Cosmeti…
  • Ministerial Ordinance on Standards for Quality Control of Drugs, Quasi-drugs, Cosmetics and Regenerative Medical Products 医薬品、医薬部外品、化粧品及び再生医療等製品の品質管理の基準に関する省令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质量规范
    日本 日本 发布:2004-09-22 实施:2005-04-01 MHLW Ordinance No. 136 of 2004
    GQP 质量保证 放行 供应商管理 召回
    规定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者在上市环节应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化妆品章节要求配置质量保证负责人,并通过准用条款落实质量管理职责、市场放行、制造商及受托方监督、质量信息和质量不良处理、回收、文件与记录等要求。对于中国生产、日本进口销售的产品,日本制造销售业者不能仅依靠工厂检验报告,还应建立对境外制造所的评价、…
  • 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 2020 HSR002552 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 2020
    亚太 现行有效(2026整合版,部分要求分阶段) 组标准
    新西兰 新西兰 实施:2021-04-30 HSR002552
    成分清单 标签 纳米材料 PFAS 有害物质
    针对化妆品中有害物质及相关产品条件建立组标准,规定适用范围、标签与广告、成分表、安全数据表、包装、处置、供应和使用限制、纳米材料通知及禁限用和准用成分附件。当前整合版本自 2026 年起扩大部分适用范围并更新成分清单,同时对 PFAS、纳米材料和部分紫外线过滤剂设置分阶段过渡安排,后续要求可延续至 …
  • Control of Drugs and Cosmetics Regulations 1984 Control of Drugs and Cosmetics Regulations 1984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实施法规
    马来西亚 东盟(ASEAN) P.U. (A) 223/1984
    产品通知 DCA PIF 标签 东盟指令
    构成马来西亚药品和化妆品监管的法定基础,并授权药品管制局管理相关产品。化妆品监管已从传统注册转为自 2008 年实施的通知制度,企业在制造、销售、供应、进口或持有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前,应通过 NPRA 系统完成通知并持续符合东盟化妆品指令及马来西亚控制指南。通知持有人负责产品安全、质量、标签、PIF …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Cosmetic Products Law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Cosmetic Products Law
    中东 现行有效 实施条例
    沙特阿拉伯 海湾市场(GCC关联) Royal Decree M/49 framework
    产品列名 进口 制造 标签 召回
    落实沙特《化妆品法》,规定化妆品的制造、进口、交易、产品列名或通知、责任主体、安全、标签、记录、检查、召回和处罚等要求。化妆品在进口或市场流通前通常需通过 SFDA 统一电子系统完成列名,并遵守沙特采用的海湾技术法规、成分清单和宣称要求。制造商、进口商和仓储销售主体须保留产品及供应链资料,在发现风险…
  • 北美 现行有效(动态编纂) 成分法规
    美国 美国联邦 21 CFR Part 73 Subpart C
    色素 正面清单 眼部 唇部 规格
    规定免于FDA批次认证但获准用于化妆品的色素身份、纯度规格、允许用途和限制。免认证不等于可任意使用,每种色素仍只能用于其法规明确允许的眼部、唇部、一般或外用范围,并须符合规格。中国出口产品应按最终用途逐项核查,供应商宣称食品级或欧盟允许不能替代美国法规授权;未获准用途可导致产品因非法色素而被扣留。
  • 北美 现行有效(动态编纂) 成分法规
    美国 美国联邦 21 CFR Part 74 Subpart C
    色素认证 批号 眼部 唇部 进口扣留
    列出用于化妆品且必须经过FDA批次认证的D&C或FD&C色素,并规定身份、规格、使用部位和限制。制造商不仅要使用列入法规的色素,还须确认所购批次持有有效美国认证,且产品用途落在眼部、唇部、一般或外用授权范围内。色素违规是进口化妆品被扣留的常见原因;中国工厂应在原料放行和PIF中保存认证批次及供应链证…
共 39 条法规,当前第 2 / 2 页
常见问题
本汇编收录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EU)、亚太(ASEAN)、北美(US FDA)、拉丁美洲(MERCOSUR)、中东(GSO)、非洲、欧亚(EAEU)等区域,包括基础法、核心法规、实施法规、技术法规、标准等各层级法律文件。
所有法规数据均来源于各国政府、监管机关或政府间组织的官方数据库、官方公报或官方标准目录,每条记录均标注了官方来源域名和链接,并定期进行核验更新。
您可以通过左侧宏观区域导航快速浏览特定区域的法规,也可以使用顶部搜索框按关键词搜索法规名称、国家或关键词,还可以通过高级筛选按监管市场、辖区、分类和主题范围进行精准定位。
每条法规均提供中文工作摘要(300-500字),涵盖法规核心内容和适用范围。法规名称以官方英文名为准,同时提供本地语言法定名称。中文摘要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了解更多化妆品法规
联系我们
转发分享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转发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