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上市时间很早、历史记录不完整,还能用于证明安全使用历史吗?
问题摘要
可以研究使用,但上市时间越早越应审慎评价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关键证据无法补足时,不宜作为主要依据。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四(三),六,企业应尽可能通过生产批记录、销售合同、发票、渠道数据、监管档案、产品标签版本、第三方审计或市场资料恢复证据链,并说明各资料的形成主体、保存方式和相互印证关系。仅有宣传册、网页截图或无法关联到具体产品和时间的汇总说明,通常不足以证明连续上市、使用数量和实际使用条件。对缺失区间应如实披露并分析其对结论的影响,不能通过推算替代关键事实;如证据仍不能支持三年连续使用或安全情况评价,应改用其他资料路径或补充必要毒理学研究。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安全使用历史的证据链至少应覆盖原料一致性、已上市产品属性、使用浓度与部位、上市时间与使用数量、不良反应收集以及证明材料可追溯性。仅有销售汇总表或市场宣传材料,通常不足以单独支持安全使用历史结论。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证明资料形式可以因国家、渠道和销售模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必须能够关联到具体原料、具体产品、具体时间区间和使用条件。数据来源于第三方时,还应说明来源并取得必要授权。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四(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