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5通常需要哪些毒理学试验?
一般应提交表2第2至5项,即局部刺激或腐蚀、致敏及适用的光安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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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提交表2第2至5项,即局部刺激或腐蚀、致敏及适用的光安全试验。
一般应提交皮肤和眼刺激性或腐蚀性试验,并视风险提交皮肤光毒性试验。
已有安全背景信息显示急性经口毒性为实际无毒,或急性经皮毒性为微毒及以下时,可减免对应试验。
原料不具有紫外吸收特性,或结合用途和使用范围确实不存在相关风险时,可提交测试分析和说明材料申请减免。
一般至少包括一项基因水平试验和一项染色体水平试验。
在有充分科学依据并能用其他数据对相应风险完成充分评估时,可以提出减免。
新原料用于化妆品时经口摄入可能性较大,应提供亚慢性经口毒性资料并开展经口暴露评估。
原料存在吸入暴露可能时,应提供完整的吸入毒性相关试验资料。
按情形1注册的祛斑美白新原料应提交;情形3或5无法提供合格的长期消费者安全使用资料时也应提交。
一般应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开展;未规定的,可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
可以,应按整合测试和评估策略选择与毒理终点相适应的方法。
应由取得相关项目CMA或CNAS认可,或符合GCP、GLP等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