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款化妆品的上市记录可以合并证明三年安全使用历史吗?
可以。可以由同一款产品连续上市满三年,也可以由多款产品形成累计连续三年以上的上市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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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可以由同一款产品连续上市满三年,也可以由多款产品形成累计连续三年以上的上市使用记录。
可以研究使用,但上市时间越早越应审慎评价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关键证据无法补足时,不宜作为主要依据。
可以说明相关背景,并提供该原料已在我国境内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上市销售的可追溯证明材料,同时对安全食用情况作出分析。
不能仅凭食用历史支持拟申报用量,应补充重复剂量毒性试验及其他必要数据,重新评估使用范围和安全使用量。
需要。拟申报新原料同时落入其他技术指南或指导原则适用范围的,还应同时参考相应技术要求。
应在“其他限制要求/注意事项”中明确,并确保与安全评估结论、新原料技术要求和公开信息一致。
必须一致。信息服务平台填写、上传的电子版注册备案资料应与相应纸质版保持一致。
各项资料文件及附件应规范命名,并提交到信息服务平台对应的资料项目下。
信息表应完整反映原料名称、情形分类、主体及生产信息,保证书应由注册人、备案人依法签章并确认资料真实合法。
应对照技术审评或核查意见逐条说明修改完善情况,明确每条意见对应的答复、修改文件和具体位置。
当形成聚合物的单体单元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道尔顿,且该单体单元未曾在我国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时,应提交单体单元的已有安全背景信息。
不属于。六种风险情形仍按功能、使用历史、食用历史和聚合物条件划分;纳米原料、较高生物活性属于需要另外标识和评价的原料特征。